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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玩耍中碰撞受傷
來源:中國教育新聞網(wǎng) 發(fā)布時間:2019年8月27日 點擊:3229次
事故簡介:
2013年11月,李某、龔某等人在操場上互相追逐玩耍過程中,李某突然停下,跟在后面的龔某未能及時停住撞在李某身上,李某倒地后造成左橈尺骨下段骨折。事后,學生家長訴訟至法院,要求龔某、學校賠償因此次事故而產(chǎn)生的經(jīng)濟損失。
責任劃分:
在本次事故中,受傷者李某未滿十周歲,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jù)《侵權(quán)責任法》第三十八條之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蚱渌逃龣C構(gòu)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gòu)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即民事行為能力人一旦在學校受到傷害,對于教育機構(gòu)是否應當承擔責任,采取的是過錯推定原則,除非教育機構(gòu)能夠證明其已盡到教育管理責任。本案事故發(fā)生時,李某、龔某均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缺乏認知和判斷能力,雖然學校平時進行了安全教育,但是學校沒有及時發(fā)現(xiàn)并制止李某、龔某在操場上追逐打鬧,在管理上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李某、龔某在學校教育下仍然未注意自身安全,在學校操場上追逐打鬧是造成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原因,李某、龔某均應對事故的發(fā)生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李某的損傷系由龔某的侵權(quán)行為導致,故龔某應對李某的損傷承擔主要責任。
經(jīng)法院判決,學校對李某損失承擔30%的責任,龔某對李某的損失承擔40%的責任,李某對其損失承擔30%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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