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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組織活動導致的傷害事故
來源: 發(fā)布時間:2014年9月24日 點擊:1653次
事故簡介:
2011年12月21日,某中學組織初中三年級學生在教室上化學實驗課,老師王某將酒精燈分發(fā)到各小組后開始講解化學實驗的步驟和注意事項。在此期間,學生陳某用自帶的打火機將酒精燈點燃,將酒精燈芯拔出,燈芯甩出的酒精滴落在同學陳某的臉上燃燒起來,導致陳某燒傷,并鑒定為十級傷殘。
責任劃分:
此次事故中,致陳某受傷的學生是主要責任人,這是毋庸置疑的。那學校又有哪些過錯呢?1.作為化學實驗課,應該在專業(yè)實驗室進行,而學校隨意安排在教室是一大過錯。2.化學老師操作不當。老師是先把酒精燈發(fā)給學生后再開始講解注意事項,已經違反了學生實驗的相關規(guī)定。這是一個過錯。因此在此次事故中,學校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此外,學校組織運動會、校內大掃除、校外拾柴導致的事故均有發(fā)生。其中組織學生到校外的活動導致的后果都比較嚴重。因此,學校組織學生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要防止發(fā)生人身安全事故。組織外出活動時,一定要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進行。組織者要配備足夠的教師,出發(fā)、集合、分散活動都要事先計劃好,確定好詳細的活動方案,確定具體的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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