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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安全事故典型案例介紹及風險管理建議

來源:教育網   發(fā)布時間:2015年4月14日   點擊:2145次

案例1--體育課意外受傷
事故簡介:
2012年9月13日,昆明某小學六年級學生劉某在上體育課時,被堆放在沙坑旁邊的廢舊輪胎絆倒受傷,送至醫(yī)院被診斷為右肱骨上段骨折。后經過司法鑒定鑒定為九級傷殘。事發(fā)后,學生家長要求學校賠償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后續(xù)治療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后續(xù)治療費等共計13萬余元。
責任劃分: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首先,事故中的主人公劉某就讀六年級,事發(fā)時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次該校在沙坑旁邊堆放輪胎已經違反相關行業(yè)規(guī)定。學生在上體育課時,因學校設施導致其絆倒受傷,損害實施很明顯。學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2--互相打鬧致傷眼睛
事故簡介:
某中學學生王某與同學熊某屬住校生。2012年9月23日,在校用完晚餐休息期間在教室互相嬉戲打鬧,王某先用粉筆頭打熊某,熊某用自制的小弓箭向王某發(fā)射粉筆頭,射中左眼。當晚因班主任老師家訪不在學校,王某與同學到診所買了一瓶眼藥水后回寢室休息。第二日上午,王某覺得眼睛不適與家人聯(lián)系,由家人送至醫(yī)院,摘除左眼晶體。后經過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八級傷殘。家長要求賠償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后期治療費等共計6萬余萬。
責任劃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受到侵害,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此次事故中,王某、熊某均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倆人在學校上自習前到教室嬉戲打鬧時,熊某用自制小弓箭致王某受傷。熊某是直接責任人。對此,應由熊某監(jiān)護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的義務。學校雖然在新生入學時與家長簽訂《學生安全協(xié)議》,在教室設置警示標語禁止學生在教室等場所嬉戲打鬧,并在班會上進行過安全教育。但是在課間管理方面依然存在明顯的漏洞,對學生在教室嬉戲打鬧行為未及時發(fā)現,制止,導致此次事故的發(fā)生。其次,學校在事故發(fā)生后,未立即送王某就診醫(yī)治,延誤了王某最佳救治時間,未盡到管理職責,致使損害后果的擴大。
王某本人不遵守學校相關規(guī)定,在教室嬉戲打鬧,導致自身損傷,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經過法院判決,學校承擔25%的責任,王某自行承擔25%的責任,直接責任人熊某監(jiān)護人承擔50%的責任。
據統(tǒng)計,意外傷害事故主要有幾種:同學間的碰撞、追逐打鬧中摔倒、被利器戳傷、被同學投擲的物體砸傷等。
意外傷害事故多因學生、老師安全意識淡薄造成。那么學校就要樹立強烈的安全意識,通過開展形式多樣的安全教育活動來防范此類事故的發(fā)生。要讓學生增強安全防范意識的同時掌握及應對一般安全事故的技能也是至關重要的。

建議1:

(1)加強日常安全與防范教育。

根據不同學段的學生體現的身心特征,合理安排安全教育內容,可借鑒教育部在2007年制定的《中小學生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吨行W生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專設章節(jié)講述學生意外傷害注意事項,分別對小學1至3年級、4至6年級、初中年級、高中年級提出了具體教學目標。對培養(yǎng)中小學生的公共安全意識,提高中小學生面臨突發(fā)安全事件自救自護的應變能力有很大的幫助。教育部下發(fā)這樣的文件,主要是要求學校能在教學中貫穿公共安全教育,使學生養(yǎng)成在日常生活和突發(fā)安全事件中正確應對的習慣,最大限度地預防安全事故發(fā)生和減少安全事件對中小學生造成的傷害。同樣,這些內容也可以向家長進行宣傳,讓家庭也進入到防止校園安全事故發(fā)生的行列中。
(2)加強校園課間管理,防止因學生行為、活動方法不當造成的傷害事故。
要加強學校值班工作,強化值班人員們的責任意識,嚴格遵守值班工作制度。實行學校領導帶班,教師分樓層值班。做到"四定":定點、定時、定崗、定責。發(fā)揮學校班委會、少先隊、團委會、學生會的職能作用,在過道、樓梯、運動場所等公共場所設立安全監(jiān)督崗,規(guī)范學生行為,并將監(jiān)督結果納入優(yōu)秀班級或優(yōu)秀班主任評比中,提高教師、學生全員參與校園風險防控,保障、減低課間事故發(fā)生率。

 案例3--校外飲酒,回校死亡

事故簡介:
2013年6月3日,某小學吳某與其他7名學生到校外飲酒后回到宿舍睡覺。當晚,吳某不省人事,送至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過司法鑒定,吳某死于急性酒精中毒,合并氣管、支氣管內流食物填塞窒息死亡。事發(fā)后,吳某父母將該小學、小吃店以及其他幾名一同喝酒的同學告上法庭。申請賠償因吳某死亡的經濟損失16萬余元。
責任劃分:
此次事故屬于多個侵權行為導致的死亡,要明確學校及小吃店等是否承擔責任,承擔多少責任。
學校應承擔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guī)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應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吳某系住校生,當吳某家長將其送到學校時起,到將吳某從學校接走時止,該校對吳某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的義務。學校雖然制定了相應的學校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措施,對學生盡到了相應教育管理職責。但是在此次事故中,學校在學生宿舍管理方面沒有將學校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完全落實到位。致使在下晚自習后,應該回宿舍睡覺的學生居然可以離校外出飲酒,并回到宿舍而學校沒有絲毫的察覺,說明學校宿管制度、值班制度、門衛(wèi)制度的實際落實有很大的疏漏。學校未完全盡到監(jiān)督、管理職責,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小吃店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該小吃店不僅沒有設置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標志,且在明知吳某等8人為學生的情況下仍向其出售啤酒、白酒,對吳某死亡有一定的過錯,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死者吳某責任:吳某作為年滿十周歲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喝酒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仍違反學校規(guī)定,邀約其他同學校外喝酒,其主觀有一定的過錯,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其他董某等7名學生責任:董某等7名學生年滿十周歲,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喝酒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仍共同出資,違反學校規(guī)定到校外飲酒,且在發(fā)現吳某醉酒后未及時向老師報告,對吳某的死亡有一定的責任。
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法院判決學校承擔50%的責任,小吃店承擔30%的責任,7名同學法定代理人承擔10%,吳某個人承擔10%的責任。

建議2:
(1)加強宿管制度建設。
在學生宿舍管理中必須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規(guī)章制度,使學生宿舍管理工作規(guī)范有序。制定明確的規(guī)章制度,對宿舍管理員的工作職責、工作方法,對學生宿舍的管理目標等方面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使學生宿舍各項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建議采取睡前點名方式,如有學生不歸,應及時聯(lián)系班主任聯(lián)系去處,如屬于私自外出,應及時聯(lián)系家長。點名結束后,嚴禁學生外出。宿管老師要樹立強烈的服務理念,時刻關注學生的思想狀態(tài)。學生之間若發(fā)生矛盾糾紛時,要及時調解,妥善解決;發(fā)生有外來人員進宿舍打群架的事件,要果斷制止并及時報派出所。
(2)加強校園門衛(wèi)管理制度,明確門衛(wèi)值班人員的職責。
1.門衛(wèi)必須24小時在崗,不得擅離職守。絕不允許出現上班時間沒人管理狀態(tài)。
2.校門必須24小時上鎖,實行全天候封閉管理。
3.外來人員出入校門必須嚴格登記,認真履行登記手續(xù)。
4.外來車輛及人員一律不準進入校內,確需進入需請示有關領導或當事人。
5.寄宿學生未經班主任或學校領導批準,不得隨意離校出門。學生因生病或其它特殊情況的確需要出門時,必須先向班主任提出書面申請,指定陪同人員,經班主任簽字同意,再持請假條到門衛(wèi)處填寫外出登記表后,方能與陪同人員一同離校。門衛(wèi)嚴格登記并要妥善保存學生請假資料。

案例4--廁所擋板倒塌砸傷學生
事故簡介:
2013年6月2日,某小學學生羅某到學校上廁所時,因廁所遮羞墻擋板倒塌,砸傷右手。送至醫(yī)院,診斷為右小指近節(jié)完全斷裂、右環(huán)指近節(jié)不完全斷裂。通過鑒定為九級傷殘。要求學校賠償醫(yī)療費等共計5萬余元。
責任劃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本事故中的主人公羅某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期間受到人身傷害,學校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學校的宿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廁所屬于學校提供給學生的公共設施,學校作為其所有人和管理人應當及時修繕,而該校廁所隔墻因年久失修,搖搖欲墜,學校卻熟視無睹,導致此次事故的發(fā)生,應當對該學生的損害后果承擔全部責任。
校內設施設備導致的事故還有高低床上摔下事故,體育器械、宿舍用具、校內建筑、墻體、樓板、窗戶導致的事故。
學校要定期檢查教育活動場所、安全設施,提供安全、衛(wèi)生的學習環(huán)境。《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26條、第73條,《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6條、第52條明確規(guī)定,學校建筑物和其他設施要符合標準,保證學生在校內的人身安全。如果明知校舍或其他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員重大傷亡的,將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44條、《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2條都要求學校給學生提供安全的體育活動設施和衛(wèi)生的校園環(huán)境。要保證飲水、飲食衛(wèi)生,防止食物中毒,預防各種疾病在園內傳播、流行。發(fā)現教學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時,要及時匯報,讓學生遠離危險設施,避免學生在危險的環(huán)境中活動。
建議3:
(1)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或行業(yè)制定的有關各種體育教育教學設施設備的強制性安全標準。
(2)教學設施設備一旦進入校園,必須科學安裝、科學管理、合理使用、定時檢修,及時發(fā)現隱患、及時排除危險。
(3)對校園基礎設備設施的日常使用情況、影響大小等情況,分情況、分時期進行改進和更新。

 案例5--打架斗毆導致顱腦外傷

事故簡介:
劉某、閆某等8人均系某縣中學學生。2012年10月17日,閆某與劉某發(fā)生口角并互相毆打后,閆某邀約其他6人到學校教室內對劉某進行毆打致傷。經醫(yī)院診斷為重型顱腦損傷、左顳頂部硬膜外血腫、左顳骨骨折。家長要求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后期治療費、鑒定費、交通費等共計5萬余元。
責任劃分:
在此次事故中,閆某在與同學嬉鬧過程中與劉某發(fā)生矛盾,蓄意報復,邀約其他6人實施暴力,造成劉某重傷、八級傷殘的后果,已構成犯罪,因未滿14周歲不負刑事責任,應共同承擔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的規(guī)定,由監(jiān)護人承擔。
學校雖然制定了相關安全管理規(guī)定,但是疏于監(jiān)管,落實不到位,在教育教學中對學生的思想動態(tài)缺乏必要的了解和掌握,未能從源頭上有效預防學生傷害事件的發(fā)生。事發(fā)當日,對學生打架的事情學校也毫不知情,這表明,學校未盡到對學生的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劉某的損害后果是閆某等人滋事報復的故意傷害行為造成的,劉某對自身損害后果不具有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規(guī)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在此次事故中,閆某作為始作俑者,應承擔主要責任,其他6人負次要責任。
根據《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第三人侵權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在此時事故中,學校對劉某經濟損失承擔10%的補充賠償責任。
建議4:
(1)通過個別談話、家訪等措施全面了解學生的情況,建立學生表現檔案,為今后的思想教育工作提供第一手材料。
(2)提前進行教育,曉之以理,明其危害。這可從兩方面入手:一是借班隊課集體教育,提高學生的自身修養(yǎng),形成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二是找曾有這方面劣跡或跡象的學生談話,有針對性的預防。
(3)暗訪。通過班干部、團員、課代表及與其交往密切的同學了解嫌疑同學,多方收集信息。
(4)成立管理小組不定時對學生的寢室、教室檢查,沒搜管制刀具等物品,減少安全隱患。
(5)發(fā)動教師、學生,一旦發(fā)現跡象及時報告班主任或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將事件控制在萌芽狀態(tài)。
(6)開展豐富多彩的課外活動,培養(yǎng)學生廣泛的學習興趣,分散學生精力。
(7)家校聯(lián)合,共同教育。對在校曾表現不好或特差的同學,就其表現與家長溝通,發(fā)揮家教的作用。
(8)請警務人員上法制課,提高認識。

案例6--中毒事故:
事故簡介:
2013.12.26日,某縣學前班學生王某等7名學生在學校附近吃野果中毒。要求學校賠償醫(yī)療費等共計163673.21元。
責任劃分:
事故中涉及的7名學生均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期間誤食校園內的野果中毒,屬于學校全部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承擔責任。
我省校園中毒事件主要有:飲水中毒、食物中毒、誤食有毒食物。
食物中毒有4個基本特征: 2人或以上人員在同一地點進餐;食用同一種食物;中毒癥狀相同或相似;無傳染性。衛(wèi)生部疾病控制專家通過對集體食堂發(fā)生的中毒事件進行統(tǒng)計分析,結果發(fā)現食物中毒發(fā)生主要原因有以下幾種:
1.致病性微生物及毒素污染(主要原因)。加工直接入口食品在任何環(huán)節(jié)都有可能遭受有毒、有害物質污染。主要包括原料、加工設備、從業(yè)人員生病或不衛(wèi)生行為造成的污染;蚴桥胝{方法不適當、加熱溫度不夠、冷藏不適當、存放時間過長,保溫不適當等。
2.殺蟲劑等有害物體污染。如果保管、使用不當,或認為投毒等極易污染食品而造成食物中毒。我國在本世紀初就發(fā)生過因小學大面積投放殺鼠劑,導致面粉污染,令600余名學生中毒的事件。
3.烹調方法不當及誤食。部分食品本身含有有毒生物成分。如四季豆等豆類含有紅細胞凝集素和皂素兩種毒素,土豆含有龍葵素,黃花菜含有秋水仙堿毒素,這些毒素在高溫下均遭致破壞,不會對人體產生不良影響,若烹調方法不當極易食物中毒。
誤食也是我省校園食物中毒頻發(fā)的一種事故。比如,蓖麻籽中毒,野果中毒事件。特別是蓖麻籽中毒幾乎年年都有上報。多是學齡前幼兒或低年級學生誤食。
建議5:
(1)不購買、不使用、不存放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原料、半成品、以及加工用具、容器和設備。校園食品必須定點采購、集中供應。
(2)加工辦法要科學、嚴謹。
(3)培訓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提高其識別食品安全危害的技能和食品安全的責任感。
(4)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對有害植物的認知度。清除校內蓖麻籽等植物,確保學生的安全。

 案例7--溺水

事故簡介:
徐某系某中學初一學生,15歲。于2012年6月29日下午提前放學后到一水塘里戲水玩耍,不慎溺水身亡。家長要求學校及當地水務局賠償經濟損失20余萬元。
責任劃分:
徐某在學校提前放學后私自與同學相約到水塘戲水玩耍導致死亡。事發(fā)時,徐某已年滿15歲,根據其年齡、智力、文化和認識能力,應知道在水塘戲水可能發(fā)生的危險,卻依然為之,結果發(fā)生了溺水死亡的事故,應當對此產生的后果承擔主要責任。
學校對教學安排進行調整時,應提前通知學生及其家長,并做好相關教育告知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學校未做到告知義務,應承擔相應責任。
水務局在履行管理水庫的職務時,對當地群眾挖出的水塘未履行相應安全提醒注意義務,對事故的發(fā)生具有一定的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法院判決徐某承擔85%主要責任,學校承擔5%的賠償責任,水務局承擔10%的責任。
建議6:
(1)通過主題班會、板報、校園廣播等形式,以專業(yè)知識教育學生,切實提高每一個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護自救能力。
(2)與相關單位合作,對校園附近的池塘水庫進行嚴格管理。設立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在事故多發(fā)地設立游泳安全巡視員,及時把溺水事故消滅在萌芽之中。
(3)學校要建立健全門衛(wèi)制度,加強門衛(wèi)管理責任,嚴把出校審批關,沒有班主任準假條的學生上課期間不得離開學校,杜絕課間出校游泳事故的發(fā)生。如有學生請假出校,班主任要及時聯(lián)系監(jiān)護人。

案例8--體育運動傷害事故
事故簡介:
2013.3.11日,某縣中學初三年級三個班采取人背人跑步形式從事負重訓練。王某按體育老師要求背著同學在操場上跑步,跑了一段距離后,因王某體力不支,往前跌倒,導致二人同程度受傷。王某因摔倒在醫(yī)院住院治療12天,有尺橈骨上端閉合性骨折,進行了手術。后鑒定為九級傷殘。共產生醫(yī)療費、護理費等共計89461.03元。
責任劃分:
法院認為學校對在校期間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負有教育、管理、督導、保護等義務。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應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學校在體育教學中應根據各種體育訓練項目的危險程度,提供相應的安全保障,學校在開展有危險性的教學內容時,教師應該全面了解學生的身體狀況,考慮學生個體體制差異,特別對女生的體能更應該有詳細的了解,并提供安全的訓練場地。在這個事故中,學校雖然進行了安全教育,但未在可預見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對具有一定危險性的教學內容未盡到充分的安全保障義務,學校應承擔王某的損失。
建議7:
(1)學校在安排學生進行勞動或者體育運動時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組織或安排未成年學生參加適宜他們參加的勞動和體育運動等。
(2)學校在策劃、組織未成年學生參加活動時,應確定活動本身沒有不應由未成年人面對和承擔的危險,要充分考慮未成年學生的心里與生理特點。
(3)要按時維護體育運動其次,確保安全性。
案例9--教職員工瀆職導致的事故
事故簡介:
2011.7.12,某小學學生雷某所在班級學生在班主任鄧老師的帶領下,到另一所學校進行考試,考試結束后,鄧老師在學生未到齊的情況下,將學生帶回。當晚,雷某父母發(fā)現雷某考完未回,四處尋找,發(fā)現在考試地不遠處被觸電身亡。
責任劃分:
法院認為,雷某按照學校的安排外出考試,學校應對學生履行監(jiān)護和管理義務,但卻在學生考完后,在人數未到齊的情況下,置之不理,未盡到響應的監(jiān)護和管理職責,未將雷某安全帶回,是致使雷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學校應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
案例10--體育課自由活動導致學生受傷
事故簡介:
2012年12月6日,某小學體育老師在體育課上安排學生自由活動后離開。學生陶某與其他幾名學生在足球場踢足球時不慎被楊某踢過來的球擊中臉部,致使右眼受傷。被診斷為眼部外傷、前房積血、虹膜挫傷,被鑒定為八級傷殘。家長要求賠償醫(yī)療費等共計12萬余元。
責任劃分:
足球運動本身具有群體性、對抗性及人身危險性,參與者無一例外地處于潛在的危險之中,但在能夠預見并可避免人身傷害事件發(fā)生的情況下,參與者應盡量避免成為危險后果的制造者或承擔者。在此次事故中,傷者陶某與致傷者楊某均是自愿參與,二人雖然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從年齡、智力、認知度來看應該能意識到潛在危險性,二人是在能夠預見危險發(fā)生的情況下均未采取措施避免危險后果的出現,均存在過錯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而學校,在體育課上安排學生自由活動增加了發(fā)生危險的可能性,較之統(tǒng)一授課的集中性,自由活動具有較大的松散性,這也意味著在自由活動的情況下,學校應根據學生的年齡、認知度及學習的教學計劃,管理資源做出相應的安排,包括活動前的安全知識教育、活動場地和種類范圍、活動中的監(jiān)督管理等,都應盡到更高的注意義務和管理職責,在可預見危險發(fā)生的范圍內盡量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避免危險后果的發(fā)生。而學校沒有做到這一點,在管理上存在明顯疏漏,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相關法律,法院判決陶某及楊某各承擔40%的責任,學校承擔20%的責任。
教師要嚴格按照教學常規(guī)進行教學,按照相關規(guī)章制度對學生進行教育,不能以超出學生接受能力的方式進行教學。在正常的教學活動時間里,不能出現擅自調課、不請假而離崗、請人代崗的現象。教師如果在應在崗期間不在崗,未能了解事故發(fā)生的情況,出現事故沒有采取有力措施進行搶救,不及時匯報,不按照教學常規(guī)來教學,都可能產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建議8:
(1)建立嚴格的教職員工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監(jiān)督機制。
(2)加強師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經常性的開展師德師風自查自糾工作,讓每一個教師從自身找出問題,進一步規(guī)范自己的教學行為與育人方法。
(3)加強教職員工的法制教育。

 案例11--突發(fā)疾病

事故簡介:
某中學寄宿生李某,于2013.3.21發(fā)現眼睛發(fā)紅,當晚向班主任老師反映,班主任老師檢查后認為是紅眼病,并向學生介紹了紅眼病的注意事項。之后向李某詢問是否去醫(yī)院做進一步檢查,李某表示不去。但是事后,李某趕到身體不舒服,身上有些紅點,發(fā)燒。班主任老師仍認為是紅眼病。次日早上,李某身體毫無力氣,未參加晨跑,也未去上課。班主任老師認為,李某是紅眼病,會傳染,不上課也可以。之后給李某母親打電話告知李某生病,讓其帶李某看病。李某母親到校后,因宿管老師不在,耽擱了半個小時,才將李某送至醫(yī)院。醫(yī)院立即做出病情加重,轉上級醫(yī)院的診斷。當日送到上一級醫(yī)院搶救被診斷為暴發(fā)型流行性腦脊髓膜炎。次日,搶救無效死亡。家長要求學校承擔醫(y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7萬余元。
責任劃分:
在本案中,李某是該學校寄宿制在校學生,學校有保護李某身心健康的義務,在其身體出現不適時,學校發(fā)現但沒有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未及時通知家長,也未及時送醫(yī),導致后果加重,學校應承擔責任。
學校要了解學生的健康狀況,要定期檢查學生的身體狀況,建立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以防事故的發(fā)生。學校要根據學生的身體狀況安排具體的教育教學活動,對體質特殊或有疾病的學生給予適當的照顧。
學校要在事故發(fā)生后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為了防止學生在事故發(fā)生后,因不能及時得到照料而使所受到的損害擴大,學校應該在事故發(fā)生后,對學生進行必要的照顧、保護,并即刻通知家長或監(jiān)護人。學校要主動與家長聯(lián)系,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取得家長的支持和配合。因疏于通知所引發(fā)的事故,學校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建議9:
(1)對學生進行定時體檢,掌握學生健康狀況。
(2)對特異體質的學生,學校應在入學時期,在學籍卡或者新生報名登記表上做好相應的備注。同時要告知、班主任和體育課老師,避免特異體質學生參加體育運動導致死亡的事故發(fā)生。
(3)當發(fā)現學生身體不適,及時聯(lián)系家長的同時要送至醫(yī)院,避免后果加重。

 案例12--車禍

事故簡介:
2014.1.7日,小學教師詹某駕駛車輛在學校操場掉頭時,不幸將在操場上活動的在校生曹某撞傷。因搶救無效死亡。
責任劃分:
學校因管理責任,賠償死者家屬10萬元。詹某賠償死者家屬20.6萬元。學校的賠償金由保險公司承擔,詹某的賠償金由他自行承擔。
校園交通安全事故:可分為校內交通安全事故、校園周邊交通安全事故。
學校內并不是絕對安全的。從交通安全的這方面來講,校內發(fā)生交通事故,主要就是指在校園的干道或其他道路上,有機動車輛或非機動車輛撞傷學生的事件。此外,外來車輛進入校園,對學生造成傷害。
雖然各個學校都設有門衛(wèi),然而,這道"門禁"的作用具體有沒有發(fā)揮到實處,對于外來車輛實施怎樣的準入制度,在進入校園后又該進行怎樣的監(jiān)管,都是關乎學生安全的大事情。稍有不慎,就可能會出現意外。
相對于校內交通安全事故的偶發(fā)性而言,發(fā)生在校園周邊的各項安全事故就具有極其嚴重的特點,后果極為惡劣了。
建議10:
(1)加強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學生的安全意識。
(2)加強校園內部管理:
校內車輛行駛的問題--車輛進入學校是一個避免不了的問題,但是車輛在學校中行駛或停放都會有很多問題,要積極予以重視。具體來說,就包括哪些道路車輛可以通行,哪些道路禁止車輛通行,要有明確的標識,應盡量避開學生集中且沒有躲避區(qū)域的道路;在關鍵路段有沒有設置警示標識;在學生集中的區(qū)域行駛時,有沒有專人進行防護。這些都是需要提前考慮到的問題,需要用規(guī)章制度或工作辦法的形式具體規(guī)定行為,并保證有人監(jiān)督、實施。
外來車輛駛入的問題--除了內部車輛,學校里還不可避免地會遇到其他的一些外來車輛,比如說給食堂運送蔬菜等的車、運送牛奶的車、工程施工時的車輛等等。對于這些車輛,要制定明確的準入規(guī)定,什么車輛可以進入,什么時間可以進入,進入之后可以停留多長時間,有沒有規(guī)定的停放區(qū)域,這些都要有細致的規(guī)定,并責成保衛(wèi)科室嚴格履行。

 案例13--學校組織活動導致的傷害事故

事故簡介:
2011.12.21日,某中學組織初中三年級學生在教室上化學實驗課,老師王某將酒精燈分發(fā)到各小組后開始講解化學實驗的步驟和注意事項。在此期間,學生陳某用自帶的打火機將酒精燈點燃,將酒精燈芯拔出,燈芯甩出的酒精滴落在同學陳某的臉上燃燒起來,導致陳某燒傷,并鑒定為十級傷殘。
責任劃分:
此次事故中,致陳某受傷的學生是主要責任人,這是毋庸置疑的。那學校又有哪些過錯呢?1.作為化學實驗課,應該在專業(yè)實驗室進行,而學校隨意安排在教室是一大過錯。2.化學老師操作不當。老師是先把酒精燈發(fā)給學生后再開始講解注意事項,已經違反了學生實驗的相關規(guī)定。這是一個過錯。因此在此次事故中,學校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此外,學校組織運動會、校內大掃除、校外拾柴導致的事故有均有發(fā)生。其中組織學生到校外的活動導致的后果都比較嚴重。因此,學校組織學生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要防止發(fā)生人身安全事故。組織外出活動時,一定要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進行。組織者要配備足夠的教師,出發(fā)、集合、分散活動都要事先計劃好,確定好詳細的活動方案,確定具體的責任人。
建議11:
(1)組織學生參加集體校外活動,一定要事先經學校負責人研究,做出周密計劃,嚴格組織,并有學校負責人或教師帶隊。
(2)要事先派人勘查活動場地、環(huán)境。盡量選擇自然環(huán)境相對安全的地方,盡量避免水庫、山崖、建筑工地等危險地點。
(3)活動中如需使用交通工具時,必須符合安全要求,不得超員運載,不得乘坐沒有駕駛執(zhí)照的人員駕駛的車。
(4)實驗課必須按照國家及行業(yè)規(guī)定的操作方式進行。
案例14--自殺:
事故簡介:
某中學學生白某,于2012.6.8日在宿舍出現身體抽搐、口吐白沫現象,送至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過鑒定,司法部門認定是喝"毒鼠強"中毒死亡。家長就此事故訴訟至法院,認為,白某屬于在校寄宿學生,現在出事,學校應當承擔責任。而學校認為,白某雖然是寄宿制學生,但每星期有兩天休息時間,不排除死者在假期有思想轉變,且白某父母婚姻狀況變動大,不難排除白某的死亡與父母婚姻狀況有關,未成年人的教育不僅是學校、社會的責任,家長同樣有責任。
責任劃分:
經調查,白某在此之前因考試成績不理想等原因,向要好的同學表示過自殺的念頭,同學認為玩笑并未當真,故未向老師報告。法院認為,白某雖然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對生命意義應該有正常人的認識,白某有重大過失,應承擔主要責任,因其已經死亡,由監(jiān)護人承擔。另外,毒鼠強是多年前國家行政法規(guī)明令禁止生產流通的劇毒農藥,這種農藥在學生宿舍出現的事實表明學校并未履行保護學生的職責,也未做到管理保護和心里疏導的義務,因此學校應承擔次要責任。賠償死亡賠償金等各項費用118412.7元。
建議12:
(1)建立心理咨詢室,選派有一定輔導能力的老師擔當心理咨詢師,引導學生走出心靈誤區(qū),降低因心理壓力或身心傷害造成的重大案件發(fā)生。
(2)經常性的開展師德師風自查自糾工作,讓每一個教師從自身找出問題,進一步規(guī)范自己的教學行為與育人方法。
(3)要提升教職員工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防范意識,在學生行為出現危險傾向時,對風險進行有效識別,通過告誡、制止等方式控制或中斷學生的危險行為,避免傷害后果的發(fā)生。

學校面臨的其他風險及風險規(guī)避建議
風險事故雖然可防可控,但不可能杜絕。因此風險轉移工作就尤為重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把學校面臨的風險損失轉移給經營風險的市場主體和專業(yè)機構,以最小的經濟代價換取最大的風險保障是社會發(fā)展的必然趨勢。除以上風險,學校還面臨的其他各種各樣的風險:
(1)教職員工責任風險:
近年來我國教師身體素質、辦公條件、工作壓力等各種風險因素逐年增加,而造成教職員工的心理疾患、身體疾病的案例越來越多。根據廣東省教育工會的一項關于教師健康狀況的調查,這份涉及19所高校8417名教師的調查報告顯示,廣東有69.18%的大學教師處于亞健康狀態(tài)。由于工作壓力和社會環(huán)境造成的教職員工心理疾患有逐年升高的趨勢。
(2)校園食品衛(wèi)生責任風險:
這類風險可以分為兩個方面,一個是學校的食堂,另一個是校園內、校園周圍的食品店。
(3)無過失責任風險:
校方責任保險作為責任保險有免責規(guī)定,學校就要承擔無過失責任風險。比如學校對所發(fā)生的事故不承擔直接相關責任,或沒有責任,保險公司不予理賠。還有一些事情是學生主觀故意造成的事故,學校又并無過錯的,則不在理賠范圍之內。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學校根本無法掌控這樣的情形。不管是不是學校的直接責任,不管學校有沒有責任,校園事故一旦發(fā)生,學校都逃脫不了干系。根據《民法通則》判斷責任的四個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如果學校和家長都無過錯,可以適用公平責任原則,也就是學校出于公平原則,給予家長適當經濟賠償。而此項經濟賠償,不屬于校方責任保險范圍,保險公司是完全可以不予理賠的。
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學生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那么,誰又能準確的界定學校是否"盡到管理職責"呢?隨著公民法律意識、維護合法權益的意識進一步增強,學校面臨的無過失責任風險越來越大。
校園安全事故越來越多,學校面臨的責任風險也越來越大,如何妥善解決校園安全問題已經成為教育界最棘手的問題。面對龐大的受教群體,單純的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只能降低事故的發(fā)生率,但要做到杜絕事故發(fā)生是不現實的。一般來說,校園安全事故發(fā)生后,學生家長和校方發(fā)生爭執(zhí)的焦點往往集中在治療費用和經濟賠償上。學校完全可以通過合理的風險轉移手段,將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建立一個集安全防范和風險轉移為一體的風險管理機制是學校安全工作的延續(xù)和創(chuàng)新。
教育行業(yè)風險轉移是指將學校所面臨的風險及其經濟損失,通過風險管理顧問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向保險公司繳納一定保險費后,將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一旦風險發(fā)生并造成經濟財產損失,學校就可以依據合同獲得約定的經濟賠償,減少由于意外事故發(fā)生給學校帶來的負面影響和經濟損失,解除教育部門和學校的后顧之憂,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通過商業(yè)保險轉移風險是國際上通常采用的主要風險轉移方式。
根據2010年12月13日新修改的12號部長令第三十一條:學校有條件的,可以依據保險法的有關規(guī)定,參加學校責任保險;提倡學生自愿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在尊重學生意愿的前提下,學?梢詾閷W生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創(chuàng)造便利條件,但不得從中收取任何費用。支持商業(yè)險種進校園,保障和轉移師生意外傷害所造成的損失以及校園財產損失。
作為教育廳聘請的風險管理顧問,我公司在多年關注我省教育行業(yè)所面臨的各種風險的基礎上進行總結,針對這些風險為學校提供更加豐富和差異化的產品,學?筛鶕约旱膶嶋H情況進行險種選擇。
我公司鄭重承諾:在事故發(fā)生后的第一時間為學校提供專業(yè)的咨詢服務及處理建議,并代學校向保險公司進行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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