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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方責任保險
總 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以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凡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依法設立的普通教育機構和校外教育機構均可作為被保險人。
保險責任
第三條 在本保險期限和本保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區(qū)域范圍內,被保險人在其校(園)內或由其統(tǒng)一組織并帶領下的校(園)外活動中(限中國境內,港澳臺地區(qū)除外),由于疏忽或過失造成下列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
(一)注冊學生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二)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仲裁或訴訟費用;
上述第(一)與第(二)項每次事故賠償總金額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對每次事故每人人身傷亡的賠償金額不超過每人人身傷亡賠償限額。
發(fā)生保險責任事故后,被保險人為縮小或減少對注冊學生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也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四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及其雇員的違法或故意行為;
(二)戰(zhàn)爭、敵對行為、軍事行為、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動、盜竊、搶劫;
(三)政府有關當局的沒收、征用;
(四)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雷擊、臺風、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
(六)直接或間接由于計算機2000年問題。
第五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注冊學生自傷、自殺,而被保險人及其雇員的教育管理并無不當;
(二)注冊學生本人具有特異體質,而被保險人事先并不知情;
(三)注冊學生突發(fā)疾病,而被保險人及時采取措施,未延誤治療;
(四)被保險人的雇員的非職務行為;
(五)被保險人知道或應該知道其教學、建筑設施不安全,仍繼續(xù)使用。
第六條 下列各項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其雇員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二)任何性質的間接損失和精神損害;
(三)本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guī)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每次事故免賠額。
第七條 下列財產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金銀、首飾、珠寶、文物、軟件、數據、現金、信用卡、票據、單證、有價證券、文件、帳冊、技術資料及其他不易鑒定價值財產的丟失和損壞。
第八條 其他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一切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保險人義務
第九條 本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fā)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條 保險人依本保險條款第十四條取得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
保險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保險人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二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后,應當及時就是否屬于保險責任作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情形復雜的,保險人在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后三十日內未能核定保險責任的,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根據實際情形商議合理期間,保險人在商定的期間內作出核定結果并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有關賠償金額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義務。
保險人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fā)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提供全部注冊學生名單,如實回答保險人就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并如實填寫投保單。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應按約定如期交付保險費,未按約定交付保險費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應關心、愛護、教育注冊學生,使其遵紀守法。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應對各類教學、建筑設施進行維護、保養(yǎng)、修繕,使其處于完好狀態(tài)。
被保險人應接受保險人及其他有關部門對其各類教學、建筑設施安全情況進行檢查。保險人對發(fā)現的任何缺陷或危險書面通知被保險人后,被保險人應及時采取整改措施。
保險人可以對被保險人遵守前款約定的情況進行檢查,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應該認真付諸實施。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遵守上述約定而導致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未遵守上述約定而導致損失擴大的,保險人對擴大部分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在本保險期限內,保險重要事項變更或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應辦理批改手續(xù)或增收保險費。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一旦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學生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事故發(fā)生,應該:
。ㄒ唬┍M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立即通知保險人,并書面說明事故發(fā)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的除外;
。ㄈ┍Wo事故現場,允許并且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對于拒絕或者妨礙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導致無法確定事故原因或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或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收到受害學生或其代理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時,應立即通知保險人。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對受害學生或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保險人不受其約束。對于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或超出應賠償限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在處理索賠過程中,保險人有權自行處理由其承擔最終賠償責任的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資料和協助。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獲悉可能發(fā)生訴訟、仲裁時,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后,應將其副本及時送交保險人。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處理有關訴訟或仲裁事宜,被保險人應提供有關文件,并給予必要的協助。
對因未及時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協助引起或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該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
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人未履行賠償義務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該行為無效。
在保險人向有關責任方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由于被保險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賠償金額。
賠償處理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的學生遭受損害,被保險人對該受害學生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直接向該受害學生賠償保險金。
被保險人的學生遭受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學生賠償的,保險人不負責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在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提交保險單正本、事故證明書、損失清單、裁決書、由二級以上(含二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療證明以及其他必要的單證材料。
第二十五條 保險人對每次事故的賠償金額以法院或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裁定的或經被保險人、受害學生或其代理人及保險人協商確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賠償的金額為準,但在任何情況下,保險人對本保險條款第三條第(一)和第(二)項的賠償金額之和不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對每次事故每人人身傷亡的賠償金額不超過每人人身傷亡賠償限額。
第二十六條 保險人根據本保險條款第三條的規(guī)定,對每次事故中被保險人為縮小或減少損失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訴訟費用予以賠償,最高不超過每次事故賠償限額。
第二十七條 發(fā)生保險事故時,如果被保險人的損失能夠從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險項下也獲得賠償,則本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責任限額與所有有關保險合同的責任限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被保險人在請求賠償時應當如實向保險人說明與本保險合同保險責任有關的其他保險合同的情況。對未如實說明導致保險人多支付保險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八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
爭議處理
第二十九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fā)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且爭議發(fā)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條 本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qū)法律)。
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相當于保險費5%的退保手續(xù)費,保險人應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保險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續(xù)費并應退還已收取的保險費。
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發(fā)出解約通知書解除本保險合同。保險合同解除后,保險人均按照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與保險期間的日比例計收保險費,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
第三十二條 本保險有關名詞
普通教育機構:指依法設立,受各級教育主管機構管轄的教育教學機構。如托兒所、幼兒園、小學、中學、中專、職高、技校、工讀學校、特殊學校等。
校外教育機構:指依法設立,受各級教育主管機構管轄,用于非固定學員不定期集中學習、活動的機構。如少年宮、少年科技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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